天津外国语学院学生补贴、收费及资助办法补充规定
  津外院[2002]153号
 

  随着我校教育事业的发展,为加强对学生收费和各种补贴的管理,严格执行校务公开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,现重申有关规定如下:
一、 收费
收费要根据收费许可证的项目、标准开据合法收据。严禁超标准、自订项目乱收费。
(一) 学费
1、享受政府补贴的本科生:按照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,每生每年学费4000元。
2、公办民助本科生:按照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,每生每年学费15000元。
3、高职生:按照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,每生每年学费5500元。
4、专升本学生和降级学生按照当年学费标准收费。
5、研究生:自筹、委培和在职攻读研究生学费,按照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,每生每年学费5000-7000元。
(二) 住宿费
1、按照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,按学生所分配的宿舍收费标准收费,每年每生600元-1000元,
2、由2002学年起,住校的研究生新生按照所住宿舍标准每年收住宿费1000元。
二、 补贴:
(一) 副食补贴
1、 享受政府补贴的本科生:按照市财政规定每月享受副食补贴60元,回族学生每月加3元;
2、 享受政府补贴的研究生:享受财政规定的生活费补贴,具体标准见外政[1999]52号文件。
(二) 医疗费补贴
凡享受政府补贴的学生(含计划内研究生):每生每年医药费补贴40元,其中统筹使用8元,实际补贴每生每年32元(实际报销数)。
(三)其他学生不实行副食补贴和医疗费补贴。
三、资助困难学生
1、 学校对于经济困难学生采取"奖、贷、助、补、"等措施予以资助。
2、 对本科生、研究生学生(除公办民助学生)的欠交学费,学校提供国家助学贷款方式解决。
3、 对经济困难学生,学校提供勤工助学岗位资助。非本市学生一般由居住所在地就地解决贷款和困难补助。
4、 参加勤工俭学后,仍然不足解决经济困难的,由本人提出申请,交所在二级学院统一报校学生处汇总,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给予减免或困难补助。
5、 高职学生和公办民助学生原则上不受理学费减免、公办民助学生不办理助学贷款。
6、 学生申请缓交或分期交费由本人提出申请,交所在二级学院,报校学生处,提请校长办公会批准。缓交、分期交费期间停发各种补贴,交齐学费后恢复发放,不再补发。
以上各项收费标准和补贴标准遇市物价局、市财政局调整变更的,依调整变更后的标准和时间执行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天津外国语学院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02年8月11日
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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